列入國家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;的商品,在出口木箱包裝產品質量報驗的同時,還須申請商檢機構對產品的運輸包裝進行性能檢驗;各種方式的出口運輸包裝均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性能檢驗。分別按GB/T 4857 中21個標準執行。出口木箱包裝各項手續及資料的編制和裝箱要求:
1、出口木箱產品裝箱資料由供貨單位按承包單位規定的種類、份數和編制要求制做,裝箱資料須用塑料袋封裝 (資料較多時還應另裝入一只出口木箱) ,然后將其固定放置在產品批次發運第一箱內。資料過多無法裝入出口木箱時,可單獨裝資料箱,并將資料字樣標記在出口木箱的品名規格欄目內。
2、出口木箱內每一單位零部件均應系有中、英文書寫的標簽,標簽內容包括:設備名稱、零部件名稱、規格型號、數量、圖號、圖紙序號、裝箱單號等。
3、出口木箱內所裝實物的名稱、規格、數量應與標簽及裝箱單記載的內容三者完全一致,捆裝、框架、裸裝及卷裝的包裝貨物,應將裝箱單、箱件清單等資料集中裝入資料箱。
4、木箱裝箱清單、箱件清單制作要求是提交國外業主商務單證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國內外裝運、報關的必備文件,也是設備承包、運輸、安裝等各有關單位進行設備交接的重要依據,必須認真制作,保證質量,做到單單、單貨、單證三項相符,準確無誤。
5、出口木箱裝箱清單以每包裝箱、件為單位制作,用以詳細表述某包裝木箱所裝設備或零部件的詳細內容,可以同一品名、規格構件為單位,參照箱件清單的做法制作簡化裝箱單,木箱箱件清單是制造廠每批交貨總清單,用以說明該批設備各包裝箱件的基本情況。
6、木箱裝箱清單、箱件清單務必用打字機以中英文對照方式打印,中文在上,英文在下,不得用手寫方式填寫;裝箱清單、箱件清單由木箱打包公司或設備制造廠負責編制。由木箱打包公司或設備制造廠再分包的設備或配套設備,仍由原專業公司、設備制造廠統一編制,裝箱清單、箱件清單須按規定的份數分頁裝訂成冊,聯同各種有關單證,于出口木箱裝車發運前七天,以快遞方式寄交需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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